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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共享单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连续停放混乱要责令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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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0:31:34 | |阅读模式
作者:今日头条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6月7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

通知称,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全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规范管理好共享单车,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从2018年6月8日至6月15日期间,在昆明日报、昆明信息港、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网站、昆明城管新浪微博、昆明数字城管微信等媒体和网络发布《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相关方式和途径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以邮件和信函发出时间为准。

从《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来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必须依法在昆明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运营企业必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每15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每投放20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辆装载能力不低于20辆的调度车,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运营企业必须在昆明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在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运营企业必须具备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押金退还、处理投诉和纠纷等有关机制。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共享单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不得投放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供市民使用。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车辆性能必须完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车辆车身必须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必须及时予以清除。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共享单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单车,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鼓励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注册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实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的,退还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将聘请第三方考核机构,负责全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的检查考核,各区参照市级建立区级考核细则和方案,每月考核情况按市级占70%、区级占30%实施综合打分,得分情况每月由市级公开通报。

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得分高的企业,在控制单车配额总量的前提下,增加单车配额;对管理秩序混乱,得分低的企业,减少单车配额。对连续三次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企业,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当月在考核中仍排名倒数第一的,责令退出昆明市场。

以下为通知全文: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引导企业规范运营共享单车,打造绿色、低碳、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昆城管联〔2017〕8号)等法律法规,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我市建设文明城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我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规范管理好共享单车,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从2018年6月8日至6月15日期间,在昆明日报、昆明信息港、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网站、昆明城管新浪微博、昆明数字城管微信等媒体和网络发布《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2069392945@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共享单车意见建议”;建议中注明“原条款内容,建议内客及建议理由”。

(二)纸质信函。将纸质信函邮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61室(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编:6505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共享单车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以邮件和信函发出时间为准。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7日

附件:

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推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和市民文明使用共享单车,打造绿色、低碳、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昆城管联〔201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文明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规范共享单车有序、可持续发展,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着力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健康之城”的城市品牌,促进和谐宜居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

二、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等八个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

三、 管理原则及分工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职能部门间相关联运管理、信息通报机制。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共享单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三)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四)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

四、 企业责任

企业必须承担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1. 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1)运营企业必须依法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运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运营企业必须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在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4)运营企业必须具备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押金退还、处理投诉和纠纷等有关机制。

2. 运营企业数据开放要求

(1)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2)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3. 运营企业的监管要求

(1)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维和停放管理制度、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制度、押金管理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2)运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市、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人员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必须实时掌握在岗的运维人员位置信息,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昆明市共享单车监管服务平台。

(2)运维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服从第三方考评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三)车辆管理

1. 车辆质量管理

(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不得投放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供市民使用。

(2)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3)车辆性能必须完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4)车辆车身必须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必须及时予以清除。

(5)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2. 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

(1)企业投放车辆由市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我市人口、气候、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投放总量,并结合各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实行配额制。根据配额由市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电子身份标签(二维码编号),企业必须严格按配额投放车辆,不得超额投放。

(2)运营企业必须在取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经许可设置的停放点标线宽度为10CM,停放点垂直排列宽度2.0M,斜向排列宽度1.8M,统一用白色地坪漆或常温溶剂性涂料施划,施划的标线必须清晰、顺直、均匀。

(3)车辆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4)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5)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

(6)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7)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共享单车:

①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

②中小学校、广场、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大学等;

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④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场、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100米范围内。

3. 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15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并向市级监管理部门提供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负责维护区域、工资发放等信息。)

(2)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20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辆装载能力不低于20辆的调度车,用于共享单车调度。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共享单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交警部门识别。运营企业必须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调运车辆牌号、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

(3)调度车辆只能用于共享单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4)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地铁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共享单车的停放,防止区域共享单车大面积堆压。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单车,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5)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专门的共享单车停放仓库和维修点。入驻我市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必须在我市各配有1个不小于1万平方米仓库用于维修和集中调度车辆(仓库可多处配置,仓库及维修点位置、租赁合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需报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运营企业将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四)运营服务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2)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

(3)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4)鼓励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5)收取注册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实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的,退还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6)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开通。

(7)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到昆明市智慧城管服务指挥中心坐班、值班,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各辖区智慧城管指挥服务平台有要求需要坐班的,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派驻市、区两级智慧城管指挥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有处理结果,用户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8)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个工作日向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用户押金和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代为回收并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有企业自行承担。

(9)因运营企业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集中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限期内,运营企业不领回的,由市、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公告,公告后60个工作日内仍不领回的,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有企业自行承担。

五、 监督考核

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将聘请第三方考核机构负责全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的检查考核,各区参照市级建立区级考核细则和方案,每月考核情况按市级占70%,区级占30%实施综合打分,得分情况每月由市级公开通报。

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得分高的企业,在控制单车配额总量的前提下,增加单车配额;对管理秩序混乱,得分低的企业,减少单车配额。

对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企业,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当月在考核中仍排名倒数第一的,责令退出昆明市场。

六、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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